6日中国政府网消息称,中国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拟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本报记者了解,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汇报后,银监会将会择机公布并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据了解,《管理办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分析人士表示,由于新的资本管理办法会使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整体影响可控,办法中明确要求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以利于保持适当的信贷增速。
《管理办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银行人士透露,由于新的资本管理办法会使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但下降幅度有限。
据华泰证券测算,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深发展均已提出或正在实施再融资计划。另外,华夏银行资本充足率已低于监管要求,预计将有融资需求。
最新统计显示,已发布方案尚未实施完成的上市银行股权融资(含可转债)合计不超过1930亿元。其中,A股普通股1049亿元(762亿元为定向增发)、转债200亿元、H股普通股681亿元。
针对办法实施后可能引起的银行再融资需求以及减弱银行信贷投放能力,办法中明确要求要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以利于保持适当的信贷增速。
某银行人士表示,由于新办法将于2013年实施,基本上不会对今年商业银行的经营产生影响,银监会和商业银行对于办法内容经过了几轮的讨论和征求意见,新办法对银行资本金压力影响更小,尤其是资本将是逐步达标,对银行经营影响整体可控。
消息人士透露,新规给予了中国银行业未来6年的过渡期安排。商业银行应在2016年底前达标,经银监会批准,最迟不得晚于2018年底达标。
据了解,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交的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改革方案。在2011年11月二十国集团戛纳峰会上,各国领导人承诺于2013年1月1日前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并于2019年前全面达标。
此外,办法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次级债券等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允许商业银行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银行资本,并对国内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10年过渡期。
据了解,《管理办法》按照审慎性原则重新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下调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适度上调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
某国有大型银行人士表示,办法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投放,更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他透露,管理办法将中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至75%,“小微企业贷款消耗资金较少,银行更有动力加大小微金融的支持力度。”
此外,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未来《管理办法》的实施要加强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配合协调,兼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实施国际规则的要求。
会议要求,各商业银行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合理调整资产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要加强金融系统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的风险防范,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